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不平衡报价为由在一项或多项单价中,低于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和投标报价均应使用全省统一数据库并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其电子文档应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同报送。
第三章 评标定标中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实际操作能力的评标专家,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三十条 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第三十一条 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鉴定。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造成重大限制。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即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