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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

  (五)施工设计图纸;

  (六)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机械市场信息价;

  第十八条 标底可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齐全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专用章(方章)或建设工程标底专用章(方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椭圆章),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设有企业定额的,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同时送达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须将不可竞争成本列入投标报价。不可竞争成本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按规定须足额计取并上交的规费以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应按国家规定计取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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