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索赔、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或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或者项目特征、工作内容不明确,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修改,并将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放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投标人及标底的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