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2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5、工程勘察单位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无勘察成果或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
26、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27、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28、设计单位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
29、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
30、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上签章;
31、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
32、勘察单位拒绝参加施工验槽;
33、其他不良行为。
三、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
34、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
3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36、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7、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38、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39、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
40、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
41、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43、当事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4、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45、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46、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企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在建项目;
47、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
4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49、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
50、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