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1日开始试行。
附件: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种类及条款
一、建设单位(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不良行为记录:
1、未依法办理并取得规划许可证;
2、不依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
3、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4、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5、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
6、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7、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8、自行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9、与投标单位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10、强迫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或将垫资作为投标条件;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12、骗取、伪造或涂改施工许可证;
13、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
14、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5、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6、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17、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规报告或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18、未组织竣工验收或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9、其他不良行为。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20、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执业资格;
2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
22、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向有关人员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