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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3日)废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4]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外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机构等单位(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注册执(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及评标人员(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等建筑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及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

  本办法公示内容指上款行为经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或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查实处理、定性结案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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