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入户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为初级以上职称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需附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明。
(九)入户人为广东省或珠海市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需附省、市相应评定证书。
(十)入户人为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正、副厂长或正、副经理的,需附企业聘书及企业同意其入户的证明。
(十一)入户人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入户人原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十三)函调表。
以上有关证件,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证件遗失的,需附原当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执行时间:从珠府[1999]9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即1999年10月7日起执行。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企业人员入户,仍按原有户口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人力资源配置
一、人力资源配置由市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二、按照珠府[1998]15号文颁发的《珠海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经申请可办理集体存档"立户"手续,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协助解决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困难,办理程序如下:
(一)出具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签署的人事代理委托书。
(三)批准成立委托书或企业章程。
(四)年度纳税情况。
(五)委托代理人员名单和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
以上材料备齐后,即可与人力资源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立户"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干部,负责与本中心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存档人员相关人事劳务服务工作。
三、办理干部、工人的调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有关手续。
凡在本中心委托存档"立户"的上述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