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自认定当年起4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列收列支返还给企业。
(一)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万元或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新办的从事旅游业的私营企业。
(三)新办的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
三、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三部分:企业税收返还的办法
一、税收返还由市财政局凭科委发文下达认定的企业名单办理,具体负责科室为市财政局对外经济科。
二、税收返还交预算科给企业办理返还的拨款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三、办理企业税收返还手续,具体程序流程图:
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到市科委索取"收入返还申请书(表)"--填妥"申请书(表)"后到税务征收机关加具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所需资料一并交市科委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到市财政局对外经济科提交所有申请核准材料(申报材料详见后)--市财政对外经济科核准后,符合规定的,交由预算科给企业办理返还手续。
办理时间每季度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则由市财政局通知企业。先征后返还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市科委和财政局的监督。
四、企业需提供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权确认为科技型或发明专利等的部门出具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五)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的企业,除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料外,还要提供以下两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