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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0年6月5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珠府[2000]23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1999]9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企业认定办法

  一、生产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一)珠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珠海市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1.有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而非流通领域的贸易公司。

  2.其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

  3.职工中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不低于20%比例。

  4.科技开发费用占技工贸总收入3%以上。

  (三)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范围:在我市工商注册,在珠海纳税。

  (四)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科委批准,颁发认定证书。

  (五)生产科技型企业凭认定证书方可办理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的手续。

  (六)申请认定须报送如下材料:

  1.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技术成果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

  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已认定的企业,每年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资格。

  三、以上条款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企业性质由市工商局根据资金来源在核发执照时确定。

第二部分:税收优惠

  一、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省、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企业自认定当年起4年内,头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地方分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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