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公开出让的探矿区块和采矿权,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出让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天。
五、对于矿山企业在外围寻找接替资源的探矿区块,可以进行协议出让,但协议出让探矿权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
六、探矿权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拍卖和挂牌规定期限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最终出让给在规定期限内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相同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最终出让价格不能低于出让底价。
在规定的招标、拍卖报名期限内报名竞买人不足法定人数或在规定的招标、挂牌期限内无人报价,应终止该宗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
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竞买人应在20日内缴纳其在竞买中承诺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后,按《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勘查开采登记手续,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成为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七、禁止以第二类矿产名义申请第一类矿产勘查,或取得第三类矿产的采矿许可证而进行第一类矿产的开采。凡是发现上述情形的,要对该探矿权采矿权区域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八、外商投资陕西境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符合在省厅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等同内资申请人。外商与国内探矿权人合作合资进行联合勘查的,要将合作合资协议报省厅和外经贸厅核准;需要办理合作合资企业的,经核准后,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再办理矿权登记。
九、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区域内开展过矿产勘查或采矿活动和辖区内应当以公开出让方式进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将清理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省厅,经省厅核准后予以公告。
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维护矿权人和矿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和在探矿权范围内设置采矿权侵犯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法受理和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权区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设置其他新的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