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土资发〔2006〕2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最近,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附件2),要求矿业权的出让按照部新规定的分类分级方式进行出让。按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土资发[2005]200号,附件3),现就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厅受理探矿权采矿权新立申请前,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受理调查函,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15日内回复调查意见。凡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回复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无采矿权设置处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按照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和公开出让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对于探矿权的公开出让区块,要遵循地质找矿规律,按照成矿区带编制公开出让探矿权方案,出让的区块不得小于最小的地质成矿单元。对于第一类矿产中需要进行公开出让的区块,要按照规定先报省厅审批。第一类矿产中没有提前报省厅的公开出让区块,省厅收到探矿权申请后按照“申请在先”原则审批探矿权。
三、除矿山企业在其采矿权深部及外围申请接替资源勘查外探矿权新立申请范围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区块,勘查项目的投入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四、符合公开出让的探矿区块和采矿权可以由省厅委托市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