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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一)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质量监督报告(见表十三)。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调客观反映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检查: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质量监督报告应由项目监督负责人编写,有关专业.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后向备案理部门报送。
  (三)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规模、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名称,开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号、监督注册号;监督情况说明(如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2、监督检查情况: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质量行为检查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项目检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王程质量文件、质量控制资料的抽查情况:
  3、验收监督情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的监督情况;对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意见;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4、监督结论及备案建议

  六、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一)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监督机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表十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表十五)和其它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查备案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符合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核发《湖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表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备案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备案具体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工程监督资料应与监督工作同步,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及时、准确、完整。监督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向监督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所监督工程的监督档案资料。监督档案应逐步推行信息化管理,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
  (二)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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