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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七)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八)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抽查和监督检测情况做好记录(见表五),并按省厅有关规定进行计分考核,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
  (九)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定期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按省厅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传(见表十)。  .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见表十一)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同时报送该工程有关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按工程合同、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机构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的符合情况;
  2、工程竣工验收人员组成情况;
  3、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验收程序的符合情况;
  4、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
  5、工程实物质量及参建各方提供的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的牛合情况;
  6、验收组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B作出的总体评价和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
  (五)监督机构应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见表十二)并把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j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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