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监督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 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二),并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成立质量监督组(不少于2人),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四)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以及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施工单位的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组织编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见表三),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与频次,报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五)项目监督负责人应适时召开由参建各方参加的首次进场监督会议,就监督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交底,并将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六)工程施工前监督组应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
2、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
3、施工有关技术管理文件审批情况,施工有关技术标准配置情况;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等。
监督组检查完后,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表四)。凡检查不符要求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5、是否有明示或暗示降低质量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