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鄂建[2004]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鄂建文[2001)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
2004年4月19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
3、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4、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并公示;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8、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