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录像资料,制作光盘等。重点总结提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四十四条 经过论证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可按推广项目发布。
第四十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底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
第四十六条 省建设厅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工程进行项目中间检查。
第四十七条 示范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省级示范工程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经初审后向省建设厅报送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一般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报送省建设厅。
第五十条 示范工程验收申报单位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1、示范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3、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4、示范效益(经济、社会、环境)分析报告;
5、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 、工法等规范性文件;
6、示范工程技术录像。
第五十一条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将由省建设厅授予“湖北省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证书、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