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包括: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市政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
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湖北省及各市、州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并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省具有典型科技示范作用;
2、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
3、示范工程开工前必须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
4、每项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项建设部或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关键技术,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三十七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施工安装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申报。
第三十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六份)
1、湖北省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2、示范工程应用重点实施技术工作计划与实际应用重点技术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本地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提出省级示范工程候选项目,经当地建设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四十条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项目由省建设厅批准并发文列入《湖北省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
第四十一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每年元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于2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第四十二条 省级示范工程经省建设厅批准列入计划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领导与协调,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