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采用公布的推广项目情况,作为评选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凡在三年有效期内,具备有效法定检测报告的推广项目,在工程应用时不再重新检测(国家、行业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配合应用单位进行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并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湖北省建设厅将取消推广项目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假冒、伪造推广项目证书的产品和技术,一旦发现应禁止使用,并报告省建设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依据《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以及《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做好湖北省建设行业重点实施技术组织管理,推动全省建设行业技术进步而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在一定时间内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或湖北省建设厅发布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选取。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厅通过下达《湖北省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省级示范工程由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落实。
申报建设部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申报的省级示范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未列入省级示范工程计划的,不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