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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2、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3、有关科技成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说明等资料;

  4、法定检测部门的近期(一年内)检测(测试)报告复印件;

  5、主要技术指标报告;

  6、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7、用户意见;

  8、质量控制手段或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9、科技成果宣传资料;

  10、省外单位必须提供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证书复印件;

  11、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如生产许可、环保、消防证书)。

  第二十条 对进入湖北省的省级科技成果,原则上按以上第十八、十九条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推广项目由湖北省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现场考察、项目初审,组织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报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其中推广项目的初审即形式审查工作按《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审查批准的推广项目颁发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证书。证书加盖湖北省建设厅公章。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建设厅定期公布推广项目。推广项目主要公布科技成果名称、科技成果类别、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将全年推广项目主要技术内容、适用范围、应用情况、申报单位联系方式等汇编成册发至省内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建设厅对已取得湖北省内的推广项目中的优秀项目,向建设部推荐申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取得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证书的科技成果,优先列入本省建设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作为重点实施技术在全省重点工程、示范工程中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各开发建设、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省建设厅公布的推广项目,以确保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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