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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促进有关设计、加工制作、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尽快熟悉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技术公告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和监督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技术公告原则上每3-5年发布一次,特殊情况将不定期发布。

第三章 推广项目

  第十七条 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精神,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新成果而编制。

  第十八条 推广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范畴和湖北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技术鉴定;

  3、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4、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5、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第十九条 申报推广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申报表(申报表上应有申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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