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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湖北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精神,定期发布《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湖北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

  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的内容,适用于湖北全省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八条 湖北省建设厅通过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企业技术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湖北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九条 湖北省内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十条 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据《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公告》内容,并根据湖北省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发布。

  第十一条 湖北省建设厅委托湖北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向省内各有关单位收集技术公告内容并提出技术公告征求意见稿,报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后,以湖北省建设厅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推广应用或限用、禁用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

  第十三条 技术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对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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