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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3日)废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4]4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推动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建设领域内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五条 湖北省建设领域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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