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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清理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清理清查的基本原则
  清理清查工作应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逐宗清查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管辖权,本次清理清查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清理及纠正。
  (二)逐宗清查原则。清理清查必须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对2004年以来登记核(换)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逐宗统计、排查,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三)依法行政原则。土地登记发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的法律文书格式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查找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反规定程序及登记文书要件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规范土地登记工作中的各项程序和使用、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
  (四)实事求是原则。在清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越权审批问题,权属来源不明、宗地四至范围不清、面积不准确问题,以及自制或伪造、涂改登记文件证书问题,要如实统计上报,并切实加以纠正。对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清理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清理清查工作,各市、县按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局检查汇总,省级抽查验收。
  (一)准备阶段(4月1日?D4月10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成立工作机构,充实并培训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为自查清理做好准备。
  (二)自查阶段(4月11日?D5月11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内2004年以来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逐宗统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并据实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清理清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
  (三)整改阶段(5月12日?D5月31日)
  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要分别制定整改措施,限期纠正。对擅自下放土地等发证审批权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立即收回;对市、县政府以外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以外机构或单位核发的土地证书一律公布废止;对已颁发不符合国家统一印制的土地证书,限期进行更换;对登记文书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间予以补充完善或更正;对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土地证书的,要立即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滥发证书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及时进行注销登记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注销,需换发土地证书的要及时换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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