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清查的主要内容:
1、登记机关主体违法。主要表现为擅自将土地登记机关主体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或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外的组织或机构擅自登记发证;将土地登记审批等行政职能委托或下放事业单位或企业;擅自增设土地登记机构等。
2、登记程序违规。主要表现在违反《
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登记发证,以及随意简化或增设登记发证程序;土地登记表格、土地登记卡填写不规范,签字不全;审核审批手续不完整,无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和签字缺项等;未使用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表格;违规使用自制、自购土地证书;登记档案未统一归档建目,未建立公开查询制度;未经实地勘测调查,不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土地登记库和土地证书有挖补、涂改等问题。
3、登记发证要件违规。主要是登记发证资料不全,缺少登记规定中所必须的要件,如申请书、原始权属资料、委托书、地籍调查资料、受理审批表、身份证明及证书签收薄缺失;权属来源不合法,界址标示表述不清楚,面积不准确等问题。
三、清理清查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
土地登记办法》
(五)《
土地登记规则》
(六)《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七)《陕西省土地证书管理办法》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九)《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