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 镇容环卫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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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有卫生填埋式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计0.5分。垃圾处理率40%,计0.5分;有必要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计0.5分。污水处理率20%,计0.5分。没有的和未达标的不计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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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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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安装路灯,每项计0.5分,共计1分;主要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安装彩灯,每项计0.5分,共计1分。没有的不计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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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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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有专职环卫保洁人员,计0.5分;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计0.5分;配有洒水车、垃圾装运车辆,计0。5分;垃圾收集点、果皮箱等环卫设施齐全二计0.5分。没有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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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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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摊点进店营业、无占道经营,计1分;车辆进站(场)停放、无乱停乱靠,计1分;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计1分;无乱挖掘道路行为,计1分。未达标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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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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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项目资金政策融资
|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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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年自筹资金,新、改、扩建城镇基础设施1个的,计3分,2个及以上的计6分,没有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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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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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1-1的标准配套省下达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配套率达100%的,计10分;50%的,计5分;20%一50%的不计分,20%以下的从总分中扣5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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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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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政府单列的20亩农地转用指标得到落实,计2分。落实10亩以上的,计1.5分,5-10亩的,计0.5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额返还,计1分。返还50%以上的,计0。5分;返还额中70%以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计1分o40%以上的,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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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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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组织领导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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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市、区)、镇政府依据《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关于加快重点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133号)、《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E2003]86号)等文件精神,制发了推进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文件,出台了扶持政策,计3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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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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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任务,计1分;积极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培训等活动,计1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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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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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点镇建设列入地方政府任期目标,计1分;实行了年度考核,计1分o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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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立建设管理所(办)和城建监察中队,计1分;配备3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计1分;办公和人员经费得到解决,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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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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