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6〕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矿业权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登记行政许可程序,根据省政府2005年11月24日颁布的第106号令《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行政许可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登记行政许可程序是矿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矿权登记行政许可程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对矿权申请人申报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于矿权申请人申报矿权登记申请不能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后,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要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登记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申请矿权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委托代理提出行政许可的代理人,要向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矿权申请人所申报的登记材料,应当按登记机关公示的提交材料目录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