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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按照国家九部局所确定的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按照国家九部局所确定的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6〕78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依照《法律援助案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做好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2004年10月10日,省厅与省司法厅等9个厅局联合转发了国家9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国土资源登记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国土资源登记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省人大常委会根据2006年工作安排,将于11月中旬对《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县级以上政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和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为借此次执法检查的机遇,进一步在国土资源系统落实法律援助有关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国家9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并按照《意见》第五条的要求落实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国土资源登记档案资料提供方便的职责。
  二、对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国家9部局《通知》情况进行一次总结,以在省人大执法检查中作好汇报,接受监督。
  三、尽快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国家9部局《通知》所确定的职责范围和要求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切实做到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国土资源登记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支持,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国土资源登记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
  四、对执法检查和贯彻落实《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家9部局《通知》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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