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建[2004]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以来,我省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无证建房、违章建设情况仍屡屡发生,特别是有的城市城郊结合部、城市近期建设开发地区以及“城中村”的村民,不种粮食抢“种楼”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章乱建查处不力、政策界线不明、工作随意性大等,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个人建房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正常有序进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个人建房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得力措施,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与城市社会、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系,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坚持原则,强化个人建房的规范管理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规划指导土地利用和建设的原则,强化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个人建房用地进行选址,并编制居民点详细规划,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办理各项报建手续。对于个人零星申请建房用地或在原宅基地改、扩建的,应结合老城改造和旧村土地整理,在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下审批。严禁不经批准个人随意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