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对国家给予的服务外包产业扶持资金,市政府按照国家部委文件要求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
第四条 鼓励扶持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实训工作。(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吸引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项目经理和架构师,下同)来昌工作或创业。引进人才由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认定,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1、对我市引进的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且与南昌服务外包企业签订3年以上(含3年)工作合同的,按月给予工资外津贴和安家补贴(发放标准为工资外津贴1000元/月,安家补贴1000元/月),为期3年。
2、对在南昌长期工作的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市政府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其优先安排。
第六条 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新建或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根据情况给予不超过500元/米2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期限为3年。以上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新设立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人才实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期限为3年。
第九条 对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出口给予资金支持。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结汇数据作为奖励依据,年出口额30万?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奖励;年出口额50万?100万美元的(含100万美元),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