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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5日)废止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洪府发[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优化我市经济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
  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服务外包的主要形式。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互联网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
  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外包办)每年组织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可享受本政策鼓励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2、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3、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第一年须达到30万美元以上,第二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第三年及以后每年须达到50万美元以上。

  第二条 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划出1000万元作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政策所涉及的商务部工程地方配套、人才培训、引进与奖励、国际市场拓展、重点企业引进、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国际资质认证、国际网络通讯资费补贴、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年度未使用完的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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