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9]22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中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保障所有孕产妇享有住院分娩服务,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9〕36号)和《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卫妇社发〔2009〕91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市情,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 京 市 卫 生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所有孕产妇享有住院分娩服务,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09〕36号)和《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卫妇社发〔2009〕91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市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完善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
(一)完善以区(县)妇幼保健院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以区(县)综合医院(区域医疗中心)为区域内孕产妇抢救定点医院,以全市危重症孕产妇抢救网络中的三级医院为技术支撑,以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为基础,形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转诊抢救及管理的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农村地区的孕产妇,为农村孕产妇享有规范、安全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提供保障。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07年新修订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对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督,禁止助产机构超范围服务。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三)市、区(县)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开展产科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北京市2007年下发的《进一步降低本市孕产妇死亡率工作方案》、《北京市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及抢救管理规定》,确保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安全。
(四)加强区(县)、乡镇两级人员培训。本着经常性、基础性、实用性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区(县)、乡镇两级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
二、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包括财政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贫困医疗救助。
(二)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二级及以下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贴(以出院时间为准)。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孕产妇在财政补贴标准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照各区(县)新农合的相关规定及统筹补偿政策规定享受新农合的相关补偿。
(四)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孕产妇,在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贴及新农合补偿后,剩余部分还可按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有关规定及各区(县)的相关政策享受救助。
(五)为农村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服务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孕产妇提供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见附件),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同时充分告知孕产妇本人及家属有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助程序及标准,并按人均财政补贴标准直接免收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费用。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按照住院分娩人均补贴600元标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我市完善市、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在中央人均50元补助的基础上,由区县财政及时、足额落实其余相应资金。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贴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
(三)每年初各区(县)财政部门按同级卫生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和人均补贴标准将当年补助资金纳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预算。年度结余资金经区(县)财政同意可转下年继续使用;预算安排资金不足,经绩效考核后,由财政部门确认并通过年中追加或下一年度预算补足。
(四)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贴卡(二联)》(以下简称《补贴卡》)的数量,按季度将专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
(五)各区(县)要加强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专项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要将专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同时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贴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贴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的,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财政补贴流程
(一)申请。本人具有农村户籍并在当地二级及以下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需持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该医疗机构申请并填写《补贴卡》。
(二)审核。医疗机构负责对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并在《补贴卡》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者由该医疗机构负责垫付分娩补贴费用,根据实收孕产妇费用金额开具正规收费票据,并留取《补贴卡》第二联和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资金的发放(报账)。医疗机构凭《补贴卡》第一联及农村孕产妇户口簿复印件到区县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区(县)卫生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每季度将补贴经费拨至医疗机构。
(四)因急产等特殊原因在外地(非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分娩的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的孕产妇须在分娩时间之后半年内,持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所分娩医院的出院证明、结算清单和正规费用收据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申请住院分娩财政补贴,并填写《补贴卡》,按照上述流程进行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卫生、财政、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加强管理、督查、考核与指导,推动农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按照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区(县)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提供公共服务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妇幼保健工作的投入力度,协同卫生局做好资金预算、审核和划拨工作。
(三)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宣传、孕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工作,要将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机构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做到家喻户晓,为孕产妇住院分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区(县)卫生局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专项补贴资金挂钩。按要求向市卫生局上报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