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七)积极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慈善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涉及缴费的,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涉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应纳入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努力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八)及时兑现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对办理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周到服务,确保优惠政策及时兑现到位。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九)大力弘扬慈善先进典型。各级慈善组织要注意培育、宣传和表彰慈善先进典型,激发群众支持和从事慈善事业的热情与积极性。在每年的感动哈尔滨人物(事件)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大力推荐奉献爱心的慈善人物,让慈善先进典型人物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
(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对捐赠款物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可推荐在慈善组织担任相应职务。对表现优异的大学毕业生慈善志愿者,由市级慈善机构出具爱心事迹证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他们创业、就业时予以必要的关心和照顾。对热衷公益、经常捐赠、无私奉献爱心的突出典型,社会各界都要关心爱护、积极扶持。
五、强化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基层慈善组织机构和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加快基层慈善组织机构建设,自2009年起两年内,全市80%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慈善组织,初步形成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慈善组织构架;组建志愿者队伍,制订相应的工作和管理制度,构建覆盖全市的三级慈善工作网络。
(十二)严格自我管理。各级慈善组织要切实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内部管理制度,搞好自警、自律、自我管理,积极组织学习培训,规范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增强业务、专业和执业能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引导他们淡泊名利、敬业爱民,积极奉献、热情服务,争做公众信任的爱心使者,不断提高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
(十三)坚持公平合理救助。各级慈善组织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工作,从实际出发,积极推出困难群众急需的救助项目,及时公示救助对象、标准和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群体都能受益,防止发生救助不公问题。要制订并实施慈善救助款物发放、登记和备案责任制,避免重复救助、遗漏救助和救助资源浪费与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