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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17.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如存单真实、存款关系真实,金融机构未依约定期限兑付本金、利息,应按约定期间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计至付清之日止。

  金融机构违规吸收存款的存单纠纷或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存款关系或存单(折)、合同应确认为无效,金融机构或用资人应返还实际收取的本金给存款人或出资人。应当返还利息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收取款项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18.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融机构承担对出资人清偿或赔偿本金、利息的,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后,因资金实际是由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有权就已实际偿付的金额向用资人追偿。

  不论用资人是否为多人以及是否存在连带责任人,只要金融机构的代偿金额明确、用资人之间及其与连带责任人之间分担责任比例亦明确,金融机构即可直接向前款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如有多个连带责任人,且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金融机构作为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人对出资人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后,应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二、关于涉及被关闭金融机构经济纠纷案件

  19.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金融机构的,从关闭之日起,涉及被关闭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未起诉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诉讼;判决生效未执行的中止执行。上述案件的恢复受理、审理、执行工作,要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专门部署进行。

  20.政府有关部门关闭金融机构并且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或执行涉及被关闭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变更由清算组为案件当事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

  21.审理以被关闭的金融机构为原告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债务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财产保全;对清算组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如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涉及被关闭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债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动履行,清算组又没有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对清算组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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