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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2)出存款人(出资人)将存有资金数额的活期存折交给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载明一定资金金额的真实定期存单,金融机构在纠纷发生后无法举证证明上述活期存折的款项已由存款人(出资人)自行提取或委托他人提取的;

  (3)存款人(出资人)将载明有资金数额、收款人为存款人(出资人)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真实存单(折),金融机构办理票据结算后将该款汇入存款人(出资人)的其他帐户或自行以存款人(出资人)名义开立的其他帐户,并在无存款人(出资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将款项划给他人使用的;

  (4)存款人(出资人)将载有资金数额、收款人为金融机构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真实存单(折),金融机构办理票据结算后,将款项转人非存款人(出资人)申请开立的其他帐户,并在无存款人(出资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交由他人使用的;如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与收款帐号不一致,金融机构仍办理票据结算,并将款项转入第三人帐户交由他人使用,又不能提交存款人(出资人)委托授权凭证的,仍应认定为交付;

  (5)存款人(出资人)将载明资金数额、但无注明收款人的票据交给金融机构,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真实存单(折),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结算后无汇款人委托授权情况下,将款项转入他人帐户或自行以存款人(出资人)名义开立的存款帐户支取使用的;

  (6)存款人(出资人)根据金融机构的书面委托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将约定资金数额汇入金融机构指定的收款人或收款帐号,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明确金额的真实存单(折),该款已被他人或收款人支取使用的;

  15.存款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真实存单,金融机构支付或约定支付利差给存款人,无证据证明用资人存在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认为金融机构违规吸收存款行为,由金融机构承担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

  16.金融机构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无论是存单纠纷案件,还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存款人(出资人)约定取得或实际取得的利差或其他不正当费用,均无合法依据,依法不予保护,约定利差或已实际取得的利差或其他不正当费用应予折抵本金或利息,但不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存款金额按实际交付金额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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