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用资人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用资人参加诉讼。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借贷,指令存款人(出资人)将款项直接汇人其个人帐户,从个人帐户支付利差给存款人(出资人),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其他个人用途的,可确认该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为用资人。
第三人通过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人的资金,却提不出合法使用的证据,金融机构请求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的,应通知该第三人以用资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6.金融机构将盖有单位公章或业务人员印鉴的空白存单(折)、付款委托书、承诺书、存款合同等交给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或他人,用于吸收公众存款或用于变相借贷经营活动的,如存款人或出资人依据该金融机构经办人员的指令,将款项交付给该经办人员或划人其指定的帐户,则该经办人的行为应视为金融机构的授权行为。金融机构对该行为人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使用单位的印章对外以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在纠纷中金融机构辩称该负责人使用印章的行为属盗用的,不予支持。
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单位印章对外以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金融机构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在印章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手段取得印章使用的,即使该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仍应视为金融机构的授权行为。
空白存单(折)的样式是过去使用的,虽与金融机构现在使用或纠纷发生后送检的样式不一致,只要印章是真实的,金融机构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7.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其营业场所(柜台)以存款人(出资人)或他人的名义开设帐户,该金融机构明知该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并无提交该存款人出资人或他人委托其代办申请开立帐户的委托手续及所需的证明文件,仍按该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要求违章开立帐户,并为该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利用该帐户进行转款、汇款、支取款项等活动办理结算的,应视为该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8.金融机构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存单(折)交给非工作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该非工作人员与存款人(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收款凭证、付款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应对该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9.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认定金融机构应依法对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或他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的,即使行为人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亦不影响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将犯罪线索以及相关材料转交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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