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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和工程项目发包人评价意见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场核查表

  企 业 名 称:

  核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编    号: ( 核)字[20XX]第XXX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现场核查要求及填表说明

  1、对于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指标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其中,对于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标准要求的生产厂房及加工制作车间开展核查;对申请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及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完成核查后,如实填写本表中的一、二、三、四、六项内容。
  2、对于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受理企业资质后,如无法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查询企业申报的本地工程业绩信息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知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部门重点核查企业申报的本地工程业绩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要求以随机抽选等方式着重核查企业申报的1~2项工程业绩,可以采取现场目测、数据估算、有针对性地访谈合同发包单位代表等方式进行。核查人员完成核查后,如实填写本表第五项内容。
  3、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应端正工作态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认真填写表中内容,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意见真实、明确。
  4、区(县)建委(或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在现场核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

(控股单位)

 

申请资质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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