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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文件材料可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要按规定移交归档,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学校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管理。对个人向本校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的保管、保密、利用、库房管理、统计、鉴定销毁等制度,以确保学校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 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和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设备。档案库房必须做到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潮、防虫鼠、防有害气体。不具备建立档案管理专门机构的小学必须配置档案专用柜。

  第二十条 学校应适应现代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配置现代化的管理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部门应对接收的各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号和排架,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其中,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按照国家文书档案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分类、整理;教学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档案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档案部门应通过举办展览、陈列、提供目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宣传;配合学校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档案部门应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的数量、档案的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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