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学校档案工作制度和规划;

  (二)集中统一管理学校各类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学校教育与发展积累档案史料;

  (三)编制必要的档案检索工具,积极提供利用服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四)组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指导立卷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宣传活动;

  (五)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结果。

  第八条 学校应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具备专业知识,并经档案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做好档案工作的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制度,并作为行政管理、教学和学籍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学校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预立卷制度。各部门要安排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即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内在联系,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后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十三条 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类

  主要包括党委(总支、支部)、共青团、少先队、工会、民主党派等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安全保卫、法纪监察、计划生育、总务、外事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物、校报、刊物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