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档〔2006)13号)
各市、州、县档案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丰富和完善学校档案资源,有效地为学校教育和发展服务,现将《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教育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湖北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档案(以下简称学校档案)系指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学校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之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列入学校议事日程。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在布置、检档案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和必需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