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上级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办理的事项,以及给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的批示件,需要报告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作为急件分别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阅批,指定分管负责人牵头办理,并按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以政府或部门名义直接上报相关领导同志。
(六)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促检查。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以及基层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进行不间断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对城市供热、城乡居民就医、农民各类补贴的发放、公益事业建设等等,要随即督促检查,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市政府到县、乡、村组和公用事业单位的政务(办事)公开所要求公开的各类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全部公开。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坚持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构建自上而下逐级抓落实的督促检查责任体系。对督促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还要进一步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其职责。要尽快建立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和考核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上级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上级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对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办结并报告;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对确需延长报告时限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抓得紧、落实情况好的要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限期整改。
(四)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畅通督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实现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联动。对全市重大的综合性的督查活动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专项督查或市政府领导安排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政府各分口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督查室和各临时成立的督查组要及时联系,互通督查情况,共同研究,形成督查工作的合力。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整体水平。
(五)加强对督促检查的管理。以政府名义组织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未经授权,部门不得以政府名义组织督促检查活动。部门牵头组织的业务工作督促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拟定督查内容和形式,组织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对临时抽调参与督促检查工作的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各级各类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督促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