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就业情况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社区和乡(镇)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四)有一名反担保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酒泉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自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应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酒泉市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经担保中心考查、初审后,提交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给予核贷。县(市、区)需要向市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照县(市、区)向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帐户注入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的数额,以1:5的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具体申贷程序由县(市、区)担保机构考察、初审后,推荐市担保中心按企业贷款程序放贷。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花名册;
(五)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为招用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十八条 对申请贷款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市、县(市、区)担保中心分别在7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贷款的初审、考查及审核工作。
第五章 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九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条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给予同期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