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扶持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等创业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 市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第五条 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农牧局、审计局、就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实行担保中心考查、初审,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城乡劳动者个人创业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商贸流通等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