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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市场开发通告

  (15)赞助企业需要获得有关权益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二)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特约赞助商
  1、资格
  (1)形象良好、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型企业;
  (2)赞助总额6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资金总额不得少于60%;
  (3)为便于宣传、展示赞助产品,赞助商应为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提供一定的优质产品或服务。
  2、权益
  (1)在其形象宣传和广告中,特许使用重庆第二届运动会标志(名称、会徽);
  (2)在其形象宣传或与重庆市体育局双方约定的某行业形象推广中,以及在其所有市场战略中,可使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特约赞助商”称号,并在同行业中享有唯一地位;企业产品或服务如适合运动会的需要,可使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指定产品”称号,但不得与主赞助商的产品冲突;
  (3)在规定区域内,赞助商在该周期的所有广告宣传中,有独家使用称号的权利;
  (4)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将积极协助赞助商在重庆市媒体进行有关的宣传活动,涉及的有关宣传经费由企业承担;
  (5)邀请赞助商参加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的有关重要活动;
  (6)为其在开闭幕式场地的重要位置制作广告牌;企业宣传横幅、彩旗若干;开闭幕式演出现场主显示屏发布鸣谢字幕;
  (7)赠送有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官员和数名金牌运动员签名的纪念品,并组织合作伙伴与有关金牌运动员参加的交流、合影活动;
  (8)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将积极协助企业在重庆市的主流媒体进行有关的宣传活动,涉及的有关宣传经费由企业承担;
  (9)在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总秩序册、成绩册上刊登企业的宣传资料;
  (10)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组委会将在适当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前向社会宣布特约赞助商名单;
  (11)优先获得下届市运会、出席第十一届全国第运动会的赞助权;
  (12)对赞助商在协议周期内,围绕体育运动所组织的宣传活动,重庆市体育局将在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积极的协助;
  (13)赞助企业需要获得权益的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三)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支持商
  1、资格
  (1)形象良好的市内外企业;
  (2)赞助总额8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为便于宣传、展示赞助产品,支持商应为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提供一定的优质产品或服务。
  2、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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