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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局关于现行体育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现行体育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的通知
(渝体[2004]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体育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的精神,现将现行体育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下同)。
  实施机关:总局及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此项指3500米以上山峰。)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经国务院确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实施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二)、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立项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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