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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渝体党组[2007]27号)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机关各支部:

  《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已经局党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机关公务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中共重庆市体育局党组

2007年9月29日

重庆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

  为规范局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体育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获取或挪用训练经费、专项器材经费、场地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等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不准利用职权在全民健身资金的安排和健身器材的配置中,徇私舞弊,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三、不准利用职权在运动员服装、营养补品(含药品)、体育器材、办公用品等招标和采购中,收受有关单位及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四、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体育设施项目的招标和建设,为他人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职权在体育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中,不按市场规律和法律程序,暗箱操作,损害单位和职工的利益。

  六、不准利用职权在体育赛事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申办中,吃拿卡要,有意设置障碍,影响赛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七、不准利用职权在运动员的试训、招聘等环节上,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放宽条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格,为他人或个人谋取利益。

  八、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在运动员等级资格的确定和审批中放宽条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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