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直属机关党委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直属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局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向局党组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 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