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源头治本措施,规范权力行使,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直属单位“一把手”要亲自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各项任务,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亲自过问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到“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同步落实;
(六)每年应根据局党组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分工,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七)每半年向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局主管领导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直属机关党委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书面报告一次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八)负责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并根据局主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做好调查处理;
(九)负责或受局主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并及时汇报谈话情况;
(十)加强与驻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联系,重要情况及时沟通,重要会议、重大项目评审和重要业务活动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主动接受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对本单位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局主管领导、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部门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条 人事处在对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