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制度建设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定点培训机构认证[市级负责]、考试、发证、资金、考评、档案等)健全,规范合理;建立明确的培训工作目标考评责任制,招标投标、机构认定(市级负责)、就业情况、职业补贴拨付等情况做到公开透明;积极向市里报送工作信息,按时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七条 培训机构建设考评。主要包括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规范,布局合理;培训项目(工种)与当地产业结合紧密,培训内容科学合理,计划周详;培训课时,内容、师资力量、考试成绩与专业技能要求相一致;把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就业指导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及时掌握信息,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劳动维权等全方位服务;市、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和培训机构分别建立劳动者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归档文件完整齐全。
第八条 培训实绩考评。主要包括完成市下达的各类劳动者培训任务情况,参加培训的各类劳动者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含自主创业)率不低于80%。
第九条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考评。主要包括培训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情况、补助资金(区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按规定及时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情况、专款专用情况等。
第三章 考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培训项目绩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评于每个考评年度的次年6月开始实施,8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绩效考评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统一组织对各区县的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落实有关政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照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县范围内的年度考评,按时向市报送年度绩效考评报告,并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作为培训项目的具体绩效考评机构,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第十三条 市级考评。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对本市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市级绩效考评。市级绩效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