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矿权设置注意事项
(一)采矿权设置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联合踏勘,填写实地踏勘联合确认表(签字并盖章),并将确认表、矿区地形地质草图、矿区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图、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规划红线图一并上报,作为采矿权设置报批的依据。
(二)采矿权原则上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工程建设单位。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当地当时采矿权市场价,经集体讨论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后按程序出让。
(三)要根据工程开挖矿产资源量,依法收缴采矿权出让金;所开挖矿产资源自用有余、需流入市场销售的,建设单位还需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在办理采矿权出让和登记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要求标定开挖“四至”范围及坐标, 明确需开挖和回填的矿产资源总量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此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办理采矿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无需另行编制矿区普查地质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治理责任,依法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但对于国家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已编制边坡治理及复绿方案,并将治理资金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的,可以不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六)对于滩涂围垦项目,可将石料采矿权(含围涂项目红线外料场)按有关要求,协议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各地政府也可组建专供石料开采公司,统筹本区域围涂工程建设的石料供应。
四、加大宣传、服务和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认知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地矿工作的氛围和局面。
(二)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的有关精神,在依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加快审批,尽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地为项目单位服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