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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地区字[2007]23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科技局、外侨办、财政局:
  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我省更加有效地开展,广泛提高相关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国际合作积极性,实现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目标。现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第37号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合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机制。我省电力、钢铁、水泥、可再生能源、垃圾焚烧和填埋、林业、水利、农业、环保等行业拥有巨大的减排市场,各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大力支持和推进相关企业开展CDM项目建设,引进外资和节能降耗等环保技术,提升我省的环保水平,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
  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省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拟建的CDM项目进行筛选和初审;组织本省企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CDM项目;负责向本省相关部门、企业进行CDM项目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对本省CDM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我省CDM活动情况;协调本省企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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